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