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