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和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