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