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实施本办法的工作程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