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