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