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本市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促进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连互通。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必须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需要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的,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并经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新建专用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逐步调整,接入电子政务网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