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七条已废止本市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工作的管理。本市国家机关应当依法采集政务信息,加强对政务信息的管理,定期进行信息更新,保证政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务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范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机关采集政务信息的活动,避免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的信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