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条件。驻京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和支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