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条件。

驻京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和支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