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国防知识和必要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国防教育教员,并加强对国防教育教员的培训和管理,协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开展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