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预算经费内列支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