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第十二条有效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并将学生的国防教育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