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第十一条有效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通过少年军校、组织军事夏令营和聘请校外辅导员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