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投入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足额征收,按照规定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并逐步提高标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