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入学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经费投入、学校安全等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