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师队伍建设第四十条已修改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中小学编制管理制度,并根据学生人数变化和教育教学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持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的合理性、适应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教师编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