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实施义务教育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