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是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以及经费、图书、设备、校舍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