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生与入学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