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产生电磁辐射、反射的设施或者物体,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