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民航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