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边界接壤的区域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航空器从事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划定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持有关升空物体的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文字材料,依法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