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血防)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