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用能结构、用能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