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能源化、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的指导。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建秸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公益性公共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等技术和设备。农村居民住宅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的,农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安装、使用和通用设计方案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