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十七条已修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级人民法院、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提出的撤职案,可以撤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提出的撤职案,可以撤销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