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