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二)依法纳税; (三)不生产、营销假冒伪劣商品; (四)保护生态环境; (五)爱护公共设施; (六)接受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