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条已修改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在学校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