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七条已修改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健身设施,维护健身环境,不得影响其他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