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抽样监测,并根据学生体质监测结果,指导学生科学开展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