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