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