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