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