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承担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三)对本机构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四)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证明;(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