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规程;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