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