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