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水源保护区;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