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负责收留弃养犬、无主犬以及被没收的犬。除被没收的犬外,犬自收留之日起十日内可以被认领。超过十日无人认领的,可以由有饲养条件的人领养。无人领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