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负责收留弃养犬、无主犬以及被没收的犬。除被没收的犬外,犬自收留之日起十日内可以被认领。超过十日无人认领的,可以由有饲养条件的人领养。无人领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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