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资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