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