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共同决定补建、续筹方案,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归集。因客观原因导致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发生维修费用时,由维修所涉及的业主按照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承担。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