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监督。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