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