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实施区域性档案管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有关资料,报送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