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应当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施考核,统一管理。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上报。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