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方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前,应当征得另一方行政机关的同意。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