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规范汉字的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测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